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