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佳木斯人大网和《佳木斯日报》上全文刊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