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