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实行一次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