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