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所提出的年度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向主任会议说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确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