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决定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就地方性法规案文本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