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