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