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