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法规草案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表决前,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