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中意见较多的,经主席团决定,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汇报审议修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