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二十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和诉求。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将听证报告作为法规草案附件一并报送。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