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