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