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备案审查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在规章中设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应当在备案时进行说明。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