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哈尔滨日报上刊登。

在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哈尔滨日报社应当自接到地方性法规文本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刊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