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