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