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