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