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办法、决定、规定、规则等名称。

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地方性法规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

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