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批准的,按照附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文本连同公告,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大庆人大网和《大庆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