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报批、公布和生效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批准的,按照附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文本连同公告,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大庆人大网和《大庆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