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第六十六条已修改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