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地方性事务,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