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对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