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提出法规案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