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未按期限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