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变更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并根据需要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