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焗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六)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