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防火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