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重要湿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的要求,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湿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