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工作,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发展中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客家围龙屋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综合执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教育、旅游、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