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客家围龙屋及其环境的设施。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客家围龙屋的安全。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