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城市道路建设、管廊建设、地铁建设等大范围施工作业,需要对相关城市道路限制交通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审通过后,在施工前十五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施工作业未能在限制交通时限内完成,需要继续限制交通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延期事由,在时限届满前十五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延长限制交通时限的申请。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限制交通或者延长限制交通时限的决定。
施工作业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