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公众通行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