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