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六十五条已修改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