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