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本市从事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