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