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一)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食品用”字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