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