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