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