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经营记录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