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