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者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查封施工现场,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经当事人同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帮助其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违法装饰装修。
供电供水部门在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违法行为纠正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供电供水部门恢复供电供水。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筑,包括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