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以下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一)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

(三)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