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条有效有以下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一)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的;(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三)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