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以及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