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九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自建、装修、修缮或者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的,居民或者村民应当在该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